[党务知识]党纪问答2:不经支部、可由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直接给予的处分

此类情形主要指可以直接作出党纪处分的情形。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1)案情涉密、敏感的。

(2)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3)违纪党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

(4)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5)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6)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的。

(7)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下级党组织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等三种基层党委可直接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一条(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等三种单位可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下级党组织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等三种基层纪委可直接给予党纪处分)另有规定外,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